從操作風險角度解析2016年6大票據案件
2017-03-21 11:34 來源:http://www.vipreactor.cn/ 閱讀: 次
2016年以來,銀行票據案件頻發,涉案金額較大,產生影響惡劣,究其案發原因,操作風險管控不到位是根源,甚至這些案件大多都可以歸結為由操作風險引發,F將2016年以來的相關案例進行整理,并對其中凸顯的操作風險進行剖析。
一、2016年典型票據案件
(一)農業銀行北京分行39.15億票據案件。2016年1月,農行北京分行發生重大票據案件,2名員工在買入返售業務中涉嫌勾結票據中介,以“一票多賣”方式非法套取38億元票據,同時利用這些票據進行資金回購,且未建立臺賬,回購款被挪用進行股市投資,出現巨額資金缺口無法兌付。該分行保險柜里除了虛假貿易背景的假票,更有相當部分票據被替換成報紙。
(二)天津銀行7.86億票據案件。2016年1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據該行公告,實際為該行同業市場部上海分部)與稠州銀行開展一筆9.87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買入返售業務。2016年4月6日業務到期日,上海分行收到張家港某貿易公司(該公司由票據中介匯通金融實際控制)劃付的2億元,其余7.86億元未到賬,而票據包提前釋放。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員工張某勾結多名票據中介人員,在明知交接的票據包內無票據的情況下,于2016年1月13日在非指定場所單人與票據中介進行票據包交接(未拆包驗票),再安排票據復核崗員工在未見證驗票的情況下共同在封包上簽字、填寫業務跟單資料并辦理入庫手續。2016年4月6日,張某謊稱對手銀行要求提前取票,電話指揮復核崗員工辦理票據提前出庫并交給一名票據中介。套取的資金可能被用于股市交易。
(三)中信銀行9.69億票據承兌案件。2015年5月至7月,中信銀行蘭州分行工作人員伙同外部人員利用偽造的銀行存款單等文件,以虛假的質押擔保方式在銀行辦理存單質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并在獲取銀行承兌匯票后進行貼現,騙取9.69億元,用途之一是配資炒股。
(四)安徽某銀行5億元異地同業投資詐騙事件。犯罪嫌疑人丁某等冒充A銀行某分行(以下簡稱A銀行)工作人員,以推薦高收益理財產品名義與B銀行某分行(以下簡稱B銀行)取得聯系,雙方商定通過C資產管理公司(為B銀行旗下同業業務專營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購買A銀行理財產品5億元。丁某等利用事先騙取的C公司開戶資料及偽造的C公司印章,在A銀行開立了同業活期賬戶,獲得了賬戶的實際控制權,進而將B銀行5億元資金騙至該賬戶。后期,B銀行在核對同業投資回單時,發現回單上的銀行賬號與C公司實際開立的賬號不符,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C公司賬戶予以緊急止付,風險事件得以堵截。
(五)遼寧撫順4億元票據詐騙案。2016年1月,遼寧撫順警方查獲票據詐騙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以票面500萬元實際2萬至3萬元的價格賣給眾多犯罪嫌疑人,層層加價,最后以20余萬元的價格賣給犯罪嫌疑人梅某。1月上旬至2月上旬,梅某在購得4張總面額1900萬元的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后,從遼寧撫順某公司先后騙取3200噸總價值620萬元的鋼材,將進價2080元每噸的鋼材以15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低價變現,共獲贓款447萬元。該公司在將其中1張400萬元的承兌匯票背書至下家企業到銀行貼現時,發現承兌匯票系偽造。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之間交易了大量偽造記賬式國債、偽造銀行商業匯票,票面金額累計達4億多元。
(六)恒豐銀行13億電票欺詐案。河南焦作中旅銀行一離職員工偽造該行的資料和印鑒,在工行廊坊分行開辦電票代理承兌業務,并開立了虛假電銀,貼現后又通過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過橋賣出,涉案金額約13億元。此案2016年8月被恒豐銀行發現。
注:以上案例均來自網絡公開信息。
二、操作風險分析
上述案件中,除了安徽某銀行及時堵截的票據案、遼寧撫順發生的票據造假案、恒豐銀行電票詐騙案是屬于外部欺詐之外,農行、天津銀行、中信銀行的票據案都有內部員工參與,且都存在內外部勾結,資金去向也都涉及股票投資,其中前兩者又都是與票據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員勾結。農行票據案的特征是一票多賣、票據實物被掉包,天津銀行票據案特點是到期未收到全款就釋放票據包,且買入和釋放兩個環節都未執行嚴格拆包驗票,中信銀行票據案的特點是虛假存單質押辦理票據,通過貼現套取銀行資金。以下從銀行內部管理、操作風險防控角度對農行、天津銀行、中信銀行的案例進行分析。
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的定義,界定操作風險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直接來看,三個案件均涉及內部員工,顯然也涉及程序方面的紕漏。信息科技系統的不健全,也是違法者得以鉆營的重要原因,而外部資本市場的變化造成的高風險投資沖動、外部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員的違法行為,也是形成這些案件的原因。因此,這三個案件可以說都同時具備操作風險全部四大因素的背景。另外三個案件的外部欺詐,自然也屬于操作風險的范疇。
(一)內部程序缺陷
一是規章制度不健全。從天津銀行案例看,該行未按監管要求完善同業業務專營制度,總行、分行、同業市場部及其分部相關規章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管理權限、工作內容和流程界定不清,本該由持牌專營機構獨立經營的業務還使用了上海分行的印章,導致該分行也牽涉其中。
二是考核機制不科學。存貸款規模、中間業務收入是銀行的重要考核指標,票據業務在某種程度上變成銀行調節貸款規模的重要工具,業績和考核的壓力,使業務人員為完成任務忽視風險甚至主動違規操作。
三是制度執行不嚴。農行、中信銀行、天津銀行1至2名員工涉案且產生重大損失,反映出這些機構未嚴格執行內部規章制度,業務審核不嚴,印章管理不規范,票據業務人員存在兼崗、混崗情況,對重點崗位監督管理以及內部檢查不到位。在票據交易環節離行離柜辦理票據貼現,未能在指定業場所和監控環境下完成對票據的審驗和交接;在票據保管環節,未能嚴格執行票據實物清點交接登記、出入庫制度,未能定期查賬、查庫,票據清單與票據包內實物票據不一致。農行票據案中,出現一票多賣和部分票據被替換成報紙的低級錯誤;天津銀行票據案中,從中操縱的內部員工可以左右其他崗位(復核崗)的行為,在買入和返售兩個環節都能做到不經拆包驗票就可以出入庫,且獲得復核簽字,說明內控制度中的制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違反了制衡性原則。
即便是屬于外部欺詐的恒豐銀行電票案,其中也存在交易對手行對電銀賬戶資料真實性審核不力,違反有關審核要求的問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自身也因票據來源于大行而喪失了警惕,放松了進一步審查。
(二)員工因素和內部欺詐
個別業務人員喪失職業道德,企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而銀行內控環境對此未能形成有效制約。還有些業務人員風險意識淡薄,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內部違法人員的行為不加審核鑒別,言聽計從,喪失原則,放棄了基本的履職意識。中信銀行案例反映出業務中未能嚴格審核真實貿易背景,對申請人資格、貿易合同、增值稅發票、背書簽字等資料審核不嚴。天津銀行案例中復核崗員工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容忍并配合犯罪嫌疑人完成違規操作。上述票據案件均涉及銀行內部工作人員惡意違規辦理業務騙取資金,存在內部欺詐或內外勾結欺詐。
(三)外部事件(欺詐)
在股市、民間高息貸款及某些高風險投資領域積累泡沫階段,不法分子特別是一些票據中介受高收益的驅使鋌而走險,通過虛假貿易合同、增值稅發票、虛假擔保憑證等手法騙取銀行承兌匯票,經過交易或者貼現,套取銀行資金投入高風險資金生意來賺取利差。這其中存在期限錯配,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而且從市場風險來看,如果市場符合預期,相關交易對手的投資安全回收,票據的風險不會顯露,而一旦因市場波動導致投資巨虧,票據到期或買返交易到期勢必無法歸還票據資金,風險會直接進入銀行體系。遼寧撫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偽造、克隆票據,以貼現或票據轉讓等形式進行詐騙,投資高風險領域。安徽異地同業投資詐騙事件中,票據中介通過選擇與內控較弱的中小金融機構合作,租用賬戶和印章,收取、買斷票據,甚至偽造貿易背景、提供虛假擔保等方式進行詐騙。
(四)信息科技系統不完善
上述票據案例大多采用傳統紙質票據,票據的簽發、承兌、背書轉讓等仍主要采用實物券形式和原始的手工交易方式,受手工操作自身存在缺陷的影響,重復合同、發票,偽造、變造票據的鑒別難度較大,交易、保存、交割等環節也面臨很大風險,極易給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機。
恒豐銀行電票詐騙案,則說明即便加入電票系統也并非萬無一失,若票據交易準入環節、貿易背景就已經造假,那么電票也不能防范前期審核中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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