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滴滴事件,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的管理問題
2018-06-12 09:54 來源:http://www.vipreactor.cn/ 閱讀: 次
近年來,共享型平臺企業異軍突起,成為中國市場上一股強有力的力量。這類共享型平臺企業開啟了全新的商業模式——共享經濟,且呈現出迅猛的發展態勢。
據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統計,2017 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額約為49205億元,比上年增長47.2%。未來幾年分享經濟仍將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長。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指的是一種資源交換與分享模式,人們通過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平臺,在平臺上進行閑置資源的互通與分享。
本質上這是通過互聯網平臺將社會閑置資源在供需雙方之間進行精準對接,從而提高社會閑置資源利用效率的一種新型經濟模式。當前大熱的滴滴、Uber、Airbnb等企業都是基于共享經濟模式而建立的,他們通過共享使集合的社會閑置資源使用價值最大化。
然而,伴隨著共享型平臺企業近些年近乎指數級的瘋狂發展,越來越多的負面新聞也闖入了我們的視線:黑車接單(系統中顯示的接單車輛與真正前來接乘客的車輛不符)、司機甩客(把乘客丟在高速路上獨自離開)、毆打乘客、房客遭遇性騷擾……
這些共享平臺給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
也讓我們開始對安全充滿擔憂
直到前段時間,未滿21歲的祥鵬航空空姐李某在深夜搭乘滴滴順風車時慘遭殺害,一時間滴滴成為眾矢之的,關于用戶安全的問題上升為全社會討論的熱點話題。
這一事件的發生,滴滴公司作為運營平臺,難脫監管不利的責任。
一方面,滴滴公司對于司機準入門檻過低,對人員、信息等審核管理不利,是導致這一惡性案件發生的直接原因,滴滴難辭其咎。
另一方面,滴滴打車本身就是新生事物,這類共享經濟下的平臺型企業有其自身屬性,他們在改變人們舊有生活模式的同時,也對社會配套措施、監管環境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恐怕單純依靠滴滴一家公司把所有安全隱患問題都解決掉,也不現實。
這一事件的發生,反映出了現階段公共交通或服務運營平臺監管的缺失,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機制建設也不到位。此外,全社會各相關平臺也沒有有效共享信息、實現相互協作。
無獨有偶。
Uber和Airbnb也都在幾年前曝出過類似問題:2015年,印度Uber的一名司機就因強奸女乘客,被判無期徒刑。而這名司機在此次犯案之前,也曾因另一起強奸案被警方抓捕過。2017年,墨爾本Airbnb上預訂了一間民宿的顧客,遭到居住在該房的三名男子的殺害。
由此可見,這類惡性事件并不是滴滴一家公司遇到的問題,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這可能是當今共享經濟下,平臺型企業在創新商業模式、整合社會閑散資源的同時,共同面臨的問題。
其實之前安全隱患一直都存在,只是相對于此次發生的滴滴司機殺人事件來說,有點“不痛不癢”,因此沒有被引起足夠的重視。但如果不能從整體機制上著力改善的話,可能問題還會發生,只是怎么發生、何時發生、或者是否曝光的問題。
對于此次事件暴露出的安全問題,不僅滴滴公司,社會所有相關組織都應該引起足夠重視,積極應對,盡快落實解決方案。
那么,如何避免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呢?
我們考慮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分析:
1、從社會公共事業建設的宏觀層面來分析
(1)相關機構應該加快立法與規則建立
明確共同治理的公共安全事項,明確相應的責權關系,制定公共交通系統中各自的責任主體及處罰機制。從大環境上建立法制的健康生態。
雖然滴滴類企業相對于傳統企業,屬于新生事物,但相關機構也要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及糾紛處理原則,對今后可能發生的問題建立判例依據及標準。這是提前預防問題,以及出問題之后避免扯皮的前提條件。
不論什么類型的企業,僅靠自身自覺來完善服務工作是很困難的,必須從政策法規層面,對滴滴類平臺型企業提出更高的內部監管與運營要求。
(2)建立人才誠信檔案的共享機制
心理學上說:“人的行為有因,行為一致性。” 壞人大多不是一天變成壞人的,也不太可能毫無征兆的、就在一件事情上表現出“壞”的特質,就像這次的順風車司機也是有前科的。
所以,完善居民誠信檔案,建立審核機制,進行社會誠信調查。在不侵犯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在公共平臺內部共享一些對個人違規違約現象的記錄(如違法記錄、多次欠款未還記錄等),審核時也可以針對這些人再花精力和時間重點審查。
(3)完善公共交通及各類公共服務方式
讓民眾具備多種選擇的可能性
比如,到了晚上出行的時候,是否我們只有出租車或順風車這一個選擇,還是有更安全的公共出行方式選擇的可能性?
筆者就曾在項目出差的經歷中,多次遇到過由于下雨下雪或時間晚了,而沒有公共交通方式可供選擇,也打不到正規出租車,而不得不選擇黑車回家的情況,F在想想也挺后怕的。
因此,除了在大環境和政策建設方面增加監管和立法外,完善公共設施與服務方式,也是可行的解決辦法。
2、從平臺型企業管理改善的微觀層面來分析
在共享經濟下,處于閑置狀態的人力資本通過互聯網或企業平臺進行使用權的有償讓渡,形成了新的勞動關系。這些人雖然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仍然為企業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時間、精力及勞動,并由此獲得報酬,他們也是企業的人力資源。
非雇傭員工(也有人稱之為“半掛靠員工、半契約式員工”)的出現,使得企業邊界變得模糊,因為任何一個非雇傭員工的行為都可能給企業帶來影響,就像這次的滴滴事件。
據統計,2017年我國共享經濟平臺的企業員工數僅有 716 萬,但實際的服務提供者,即非雇傭員工的人數卻達到了7000萬,是正式雇傭員工的10倍。
共享型平臺企業不僅要像傳統企業做好內部雇傭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選、用、育、留),更要對非雇傭員工做好管理,因為他們不論是從體量上,還是管理難度上,對于組織來說都是更大的挑戰。
(1)加強對信息及服務提供者的審核
由于分享經濟多數是依附于獨立運營的平臺進行,在平臺上提供相關共享產品及服務的個人,與平臺間基本保持著相對獨立的關系。
作為第三方的平臺型企業,很多時候只是信息發布和匹配資源,對于提供共享產品及服務的個人是否具有相關資質,是否在過程中存在違約現象,或是否存在損傷對方利益等問題,無法進行核實操作,導致一旦出現問題,只能是交易雙方中的一方來承擔損失。
就此次發生的滴滴司機殺人事件來說,顯然與前期滴滴公司沒有做好非雇傭員工的甄選與審核工作有直接關系。如果滴滴公司在前期審核的時候能更加嚴格,而不僅是上傳個身份證就通過的話,很可能會避免這一悲劇的發生,畢竟這個司機是個有過犯罪記錄的人。
對于快速發展的平臺型企業來說,或許提高審核門檻將意味著犧牲擴張速度、增加管理成本。但任何企業要想走得長遠,都不可能只關注自身的經濟利益而置社會責任于不顧。
更何況,加強對平臺所發布信息及服務提供者的甄別與審核,是確保安全服務、降低風險的最基本手段。而提供“安全可靠服務”是平臺型企業想要健康發展的前提。
平臺型企業不同于傳統企業的線性發展,它們是呈指數級速度發展壯大起來的,然而一旦出現民眾整體的信任危機,那么這些企業商業帝國夢的崩塌可能也是一瞬間的。
短期來說,平臺型企業可以增加一些基本的任職資格要素,來進行人才甄選。如:申請資質方面,可增加一些簡單實用的信用指標(如無違法違規記錄、能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等),也不至于給企業增加過大的審核成本。
舉個簡單例子,北京市出租車公司對司機要求必須有北京戶口,有的公司對財務人員要求也是具有北京戶口,其實就是通過最簡單的門檻設置,來控制風險的做法。
當然并不是說有北京戶口的人就不會犯罪,而是對于一個外來人口非常多的城市來說,通過有固定住所、穩定家庭及社會關系等,降低其犯罪隨時跑路的可能性。再比如說,銀行批復個人貸款的時候,對于國家公職人員有著更快的審核周期,其實也是本著“相信有穩定工作且有組織約束的群體,違約概率更小”的基本邏輯。
(2)加強對非雇傭員工及用戶的培訓
通過平臺工具、使用規則、獎勵原則等基本內容培訓,使得服務提供者能夠更加了解平臺,能夠按照平臺所鼓勵的行為開展服務,為用戶帶來更好的體驗。
通過明確的約束條件及責任承擔方面的培訓,讓服務提供者了解哪些是自己必須要承擔的責任,一旦出現問題可能會帶來的懲罰等,避免由于不知道問題嚴重性及后果而做出負面行為(相當于普法教育)。通過應急及急救等方面培訓,讓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都能夠了解到遭遇緊急情況時該如何應對(包括考慮建立直通的報警電話及應急定位捕捉等)。
當然,平臺型企業對于非雇傭員工的培訓,肯定不能像常規企業培訓內部人員那樣,能組織內訓或公開課,通常只能借由平臺的界面(網頁或APP)來實現。因此,可以通過設定最低在線學習時間、定期答題考試成績等學習培訓指標,來作為非雇傭員工的上崗條件。
長期來說,企業內部可以逐漸通過服務打分機制(如滴滴的乘客對司機服務的打分,是否有爽約行為,是否文明駕駛等),完善對非雇傭人員的評估與二次篩選,然后通過大數據記錄,實現智能派單:對信用不良的司機直接淘汰,對信用評價不那么高的司機少派單,只有信用非常好的司機,才能不斷接到更多優質訂單。通過評價結果反饋和大數據的支持,實現正向引導與激勵。
企業外部,可以通過社會各平臺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實現共同協作和信用審核。在共享經濟背景下,平臺型企業可能會越來越多,這些平臺之間首先可以實現信息共享。
比如,一般來說,喜歡網購的人,往往淘寶、京東、以及其他購物APP都用的多,而且消費行為通常都是有一致性的。
(購物習慣如何,
是否總退貨、
是否利用差評詐騙商家賠款、
或欠款不還等)。
所以,在一個系統內建立起來的信用情況,可以共享到另一個平臺上。企業還可以與通信、公安、稅務、網信、銀行等機構和平臺合作,在非雇傭員工進行注冊和認證時,重要信用信息可以直接從相關機構獲取。
此外,企業還可以通過將非雇傭員工的注冊賬號與其社交賬號關聯綁定,通過大數據技術對其相關信息、社會屬性和信用水平等進行進一步審核。
(3)設立保障基金,完善保障賠付機制
畢竟,非雇傭員工與平臺型企業的關系相對獨立,平臺型企業除了必須做好審核與監管工作之外,保障好用戶與提供服務者的雙方利益,解決好萬一出現問題,任何一方可以有效及時得到賠付,也是必須考慮的補救措施。
平臺型企業也可以考慮與第三方保險公司合作,完善賠付機制,明確賠償金額、賠償標準、賠付方式及時效要求等,這未嘗不是一個對用戶、服務者和平臺型企業三者負責的保障底線。
3、小結
伴隨著共享經濟的高速發展,非雇傭員工成為平臺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點與難點。然而一次又一次安全事件的出現告訴我們,解決伴隨非雇傭員工這一新型勞動關系而來的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想從本質上解決問題,還需政府、企業、公眾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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